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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认定
发表时间:2018-06-20

申请人(委托方)与被申请人(软件开发实施组织方)签订《软件定制委托开发合同》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依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定制委托开发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项目款及赔偿其损失。本会审结该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

2016年4月15日,申请人(委托方)与被申请人(软件开发实施组织方)就申请人拟开发的“榕树课堂”APP产品签订《软件定制委托开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技术开发项目的内容详见《答疑专家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以下简称“《需求规格说明书》”);2、合同履行期限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7月10日(包含软件开发、测试、安装和质量保证;该日期仅供参考,实际开始时间以合同签订生效日期为准);若因需求变动、优化完善产品和其他客观因素可能造成延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期限。3、整个开发周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需求确认与设计):被申请人提供全部UI设计稿:12天。期间申请人需提供被申请人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图片、文字),若因申请人未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出现需求变更及反复修改导致延误超时,所延误的时间则按合同规定的总开发周期继续往后延伸。201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提供全部UI交给申请人确认。第二阶段(封闭开发):第一阶段后,被申请人进行程序封闭开发,开发时间60天,提交给申请人测试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同时2016年5月15日前拿出可以供申请人进行营销演示的移动端,具体平台不限。在若因申请人未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出现需求变更及反复修改导致延误超时,所延误的时间则按合同规定的总开发周期继续往后延伸。第三阶段(软件测试):完成项目最终验收,项目测试至最终验收12天,交付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若因申请人未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文件或出现需求变更及反复修改导致延误超时,所延误的时间则按合同规定的总开发周期继续往后延伸。4、免费维护一年,一年后如被申请人继续为申请人提供软件技术服务,维护费则按照此项目开发总金额的百分之十收取。5、合同总金额320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96000元;在项目网站、APP UI设计稿确认后三日内申请人支付64000元;在项目网站、APP数据库后台管理开发以及项目开发完毕交与申请人测试后的三日内申请人支付128000元。验收结束后,申请人一个月内支付尾款32000元。6、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本会仲裁。此外,双方还就设计变更的费用、项目验收、合同条款的变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和2016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支付96000元和64000元。

2016年7月12日,因申请人要求在原合同功能需求基础上增加部分功能需求,双方签订《软件定制委托开发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以下内容:1、在原合同功能需求中增加问卷与公益卷两种功能。2、合同金额变更为330000元整。3、合同交付时间由2016年7月10日变更为2016年7月14日。

2016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致歉信》,称因其对项目开发难度认识不足和对项目开发管理的不到位造成项目进度严重延期,针对该情况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开发计划,并承诺如未能按照新计划实施则申请人有权变更支付方式。

2016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承诺函》,称由于项目存在几个探索性技术点(第三方白板与语音)致使项目交付时间延后,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将项目交付日期延长至2016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承诺如不能按照合同附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需求完成业务功能无重大BUG,则被申请人愿意承担:每延期一天从合同款中扣除基础赔偿金额1000元;每五天为一个节点,每超出一个节点则基础赔偿金额在前一节点基础上翻倍;超过30天后,申请人有权拒付所有尾款。

现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能完成软件开发项目,特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定制委托开发合同》;2、被申请人返还项目款人民币160000元;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22046.03元;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软件定制委托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案涉合同系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原始数据、网络和硬件等条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软件系统的开发设计并交付相应的开发成果,符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案涉合同性质应确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案涉合同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主体适格,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适当履行。

二、关于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认定

首先,案涉《软件定制委托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交付软件产品的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但至申请人2016年12月12日申请仲裁时,案涉产品仍处于测试阶段,被申请人尚未能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交付申请人。

其次,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承诺函》及《致歉信》所载内容表明,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未能交付,故该两份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综上,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关于申请人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定制委托开发合

同》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依法以被申请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时间2016年7月14日完成开发工作、交付开发成果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行使其法定解除权。被申请人也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庭审中就案涉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于2017年4月18日解除。

    2、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返还项目款160000元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分两次向被申请人支付项目款合计160000元。鉴于仲裁庭已认定案涉合同于2017年4月18日解除,故被申请人依法应将申请人已支付的项目款160000元予以返还,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3、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22046.03元的仲裁请求

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因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完成开发工作,导致合同解除,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该损失有:(1)为配合案涉软件开发而发生的与案涉合同履行存在关联性的拓思德软件笔2900元、数字光学点阵技术授权费30000元,合计32900元。(2)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短信技术费10000元、阿里云ECS服务器费用1640元、Linux服务器费用951元,合计12591元的实际损失。(3)关于网站制作费1000元、苹果应用商店费用688元、微信账号费用990元(“不懂就问”微信公众号390元+“榕树课堂”微信公众号300元+微信开放平台300元),合计2678元。考虑到案涉项目的开发进度,网站制作、应用商店及微信公众号的申请均系为配合案涉软件的上线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仲裁庭决定酌情支持1000元。(4)关于商标注册费和LOGO设计费,合计8056元。由于该笔费用中存在名称更改而导致费用重复发生的情形,故仲裁庭不予支持。(5)外聘人员产生的咨询费用40383.13元不属于申请人为履行案涉合同必须发生的费用,故仲裁庭不予支持。综上,仲裁庭予以支持损失合计46491元。

 

仲裁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请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何判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实践中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2、违约部分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影响程度;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补救;5、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本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而被申请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工作、交付开发成果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请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与法有据,故仲裁庭支持了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法第九十七条的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因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完成开发工作,导致合同解除,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由于本案申请人仅主张了与履行案涉合同有关的直接损失的赔偿,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其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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