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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保证合同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语序不同,责任不同
发表时间:2023-06-13

司法观点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无法”,与“不能”含义相同,根据前段分析,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一般保证。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不能到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是,这一表述的核心是“到期”“按期”“如期”,“不能”是修饰“到期”“按期”“如期”的,其含义是,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承担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只有到期才有义务履行债务,所以该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相关案例

(2017)黑民再281号


      二是杨洪林在周卫方与白凤林的借贷关系中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问题。构成一般保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保证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次,一般保证中所指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或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不是指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拒绝履行债务。本案中,在借据中写明了白凤林向周卫方借款,如到期未还清,由担保人杨洪林还。借据中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的条件,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故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人杨洪林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杨洪林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判决杨洪林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2022)甘01民终3495号


      其次,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重要标志就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书面约定中“甲方未还款由保人负责偿还”是确认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依据。“甲方未还款”即为债务人陈国元到期不能履行,到期不能履行是指因客观原因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甲方未还款由保人负责偿还”,即双方约定将担保方与借款方的责任区别对待,明确区分保证人应在主债务人陈国元客观偿还不能,即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后,方承担保证责任。故,此处保证责任约定是清楚的,为一般保证责任。同时,被上诉人陈克吉对一审判决未上诉,视为被上诉人陈克吉对一审判项中高兴虎对陈国元未偿还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判项无异议。一审该认定正确,高兴虎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22)辽13民终1359号


      本案相关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若时代物业不能如期支付此笔费用,昊融公司作为担保方,将替时代物业支付此笔款项。上述表述的核心是“如期”,“不能”是修饰“如期”的,上述表述与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到期无法履行债务之类的表述不同,其含义是,一旦时代物业到期不履行债务,昊融公司即承担责任,由于时代物业只有到期才有义务履行债务,所以该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到期,天城物业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时代物业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昊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时代物业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昊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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