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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溪法院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
发表时间:2024-04-19

“法官,我们现在就孩子抚养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能不能帮我给他和他家人做做工作,两个小孩我同意由他抚养,但是他不能剥夺我的探望权……”原告无奈地说。

  “我们不是不让她看小孩,只是在她来看小孩的时候,我们要求她不能把小孩带离我和孩子奶奶的视线,因为孩子父亲长年在外务工,我们担心她把两个小孩带走了……”被告父亲十分激动地说道。

  据了解,原告谢某与被告叶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女,均未成年。2024年4月,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请离婚,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联系被告,经庭前了解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离婚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一判了之可能会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办案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主,尽量避免因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调解当日,被告父亲随同原、被告一起来到泉溪法庭,当谈到小孩抚养权及探视权的问题时,被告父亲情绪异常激动,多次发生激烈的争吵,一度使调解陷入僵局,办案法官随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采取分别调解的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

  法官了解到,两个孩子现年龄尚小,且已长期生活在一起,若彼此分开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于是以此为突破口,提出“如果你是孩子,你会怎么想?怎么办?”的问题,引导身为父母的原、被告双方站在孩子的立场,为孩子着想,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转变自己态度。经过法官倾力调解、柔性劝导,原、被告双方打开心结,就离婚后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案件虽然了结了,但法官从双方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长年在外务工,双方的孩子长期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如果孩子长期缺少父母的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承办法官当即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并向双方说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妥善抚养,不得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积极通过见面、书信、网络等方式,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在向双方送达调解书的同时,法官随案向双方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

  一份《关爱未成年提示书》,带给父母的不仅是提醒和约束,更是对其正确履行家庭责任的助力和期待,也是法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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