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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仲裁的生命力所在(仲裁员代表石金荣工作体会)
发表时间:2009-04-27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主任 石金荣)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仲裁员:
  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有深刻的体会。南通仲裁委员会自成立至今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全国的商事仲裁机构中也有一定的影响,为解决民商事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仲裁员代表,借今天这个机会,谈一谈自己的想法,与大家共勉。
  一、历史悠久的仲裁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民商事仲裁制度从国外产生到今天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了,而传入中国的时间却不长。但从近几年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是可行的和有效的。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情况分析,民商事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是有很大空间的。这从各地及南通仲裁委员会历年受理案件递增的数量,就可以得出客观的结论。特别是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加,民商事活动的频繁,我们相信今后的民商事仲裁还会增加。
  南通仲裁委员会现在的发展基础为我们仲裁员今后在南通仲裁委员会这个大舞台展现身手提供了现实的条件。值得高兴的是,南通仲裁委员会有团结一致的领导班子,有勤奋向上的工作人员,还有各具专长的仲裁员专业队伍,我们能够在互助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
  二、效率是仲裁制度得以生存的主要理由和生命力所在
  南通仲裁委员会新修订的《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明确受案的范围是“受理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些纠纷直接源于经济交往,纯粹是一种财产性的纠纷。当法律规定这些纠纷可交由仲裁处理时,就已经要求仲裁必须尊重这种财产纠纷的“经济性”,也就是法律给了仲裁一个定位,这种定位在很大意义上是指“效率”。具体而言,纠纷双方在将争议提交仲裁时,就是希望仲裁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说一句最公道的话。”正如有人在谈到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时指出,仲裁当事人固然知道,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就意味着他们将丧失通过上诉程序来纠正裁决所可能发生的错误,从而换取尽可能快地获得公正裁决的权利,选择仲裁能给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带来巨大的潜在的效益。在他们看来,以放弃诉讼为代价而获得简便快捷而又有终局性的仲裁裁决是值得的,因为仲裁裁决是否比诉讼公正也许还不能或不好肯定。但他们所能肯定的是,仲裁裁决一定比诉讼快捷简便,其所具有的终局性,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经济上的效益。假如仲裁也像诉讼一样设立初裁、上诉裁等程序的话,那么仲裁的存在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
  1、目前程序中对效率的不利影响
  ①未及时送达
  被送达人恶意逃避送达(举例: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提供承租人户籍地址及开设商铺地址,被申请人也到仲裁委询问案情,但拒绝签收答辩材料、组庭材料及开庭通知,最终上述材料分别公告,简单的案件拖了大半年时间)。目前仲裁规则已针对被送达人恶意逃避送达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此现象仍有发生。
  ②未有效保全
保全的程序通常包括: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开函、当事人去法院申请、等待法院立案庭出裁定,立案庭将裁定交执行局、由执行局领导分配案件。无形中增加了仲裁的环节,容易错过对债权保护的最佳时机。
  ③不正当监督
  由于各种考虑或者各种因素,现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法院总以审查为名对裁决书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样的司法监督及监督水平还需进一步改进。
  2、仲裁员应如何提高仲裁效率
  ①提高仲裁员的办案能力是确保仲裁效率的关键。仲裁工作专业性强,对仲裁员各方面能力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法学理论修养,熟悉法律程序和实务,还要有运用各类专业知识审理案件。这具体包括:
  A/观察能力。善于通过案卷材料、开庭审理发现争议焦点、证据疑点,弄清当事人参加仲裁的心理动机。
  B/反应能力。准确理解当事人意思表示,思维敏捷,对仲裁审理中当事人发生的各种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因势利导,把握解决争议的最佳时机。
  C/分析概括能力。对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抓住要点,理清思路。
  D/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庭审秩序和节奏,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进行协调,使庭审始终围绕案件的核心问题有序进展。
  E/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思想,运用事实、法律、法理,解决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将仲裁结果准确无误地体现在裁决书中。
  ②仲裁员在仲裁程序推进过程中应注重对效率的追求,这具体体现在:
  A/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了解案件情况、制作庭审提纲、准备推进仲裁程序的审理措施、提前归纳争议焦点;
  B/仲裁庭进行有效的评议;
  C/特别提出在阅卷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代理权限等程序性文件,以防仲裁程序的拖延;
  D/阅卷时应当制作笔录并拟定庭审提纲;可以考虑举行庭前准备会议并确定举证期限,以推动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
  三、公正裁决是仲裁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
  仲裁必须是公正的。公正是仲裁制度最求的最终目标。如何认识仲裁的公正?公正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分。
  1、关于程序公正
  仲裁的一裁终局、对仲裁员的依赖等,使得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特别重要。比较于诉讼的上诉、再审等审级上对实体公正的保证,仲裁的高效率很多时候可能是以案件实体公正的丧失为代价。很浅显的一个原因,有些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发现清楚,并公正地分配其纠纷利益。这种情况下,为了效益,当事人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一般以程序上的公正为已足。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强调仲裁高效便捷的特色,强调以“一裁终局”求得高效便捷的解决,这当然是正确的判断。但是这两种强调,都应该掌握一个“度”,片面、过分地强调到逾越了某个应有的“度”,则任何正确的判断就会转变成它自身的反面。解决实体争议上的公正,总归是当事人接受裁决的基础,过分的偏离实体公正而强调程序公正必然导致当事人对仲裁模式信心的丧失,仲裁制度的淘汰。因此,既然仲裁价值取向中的公正更多的是“程序公正”,严格遵循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就是最基本的保证程序公正的“度”的问题。
  2、从审理策略做到仲裁程序公正
  在严格遵循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何加快案件审结的速度和提高质量,我的体会是:
  ①坚持审理策略的两个基本原则
  A/讲究方法而不唯方法,反对经验主义。案件审理的方法策略和技能对于合法、及时的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手段作用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任何轻视和无视的观点都是无知的。然而,方法论也仅在于起到促进纠纷解决的条件作用,而不可能取代或弥补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知识结构,因此,讲究审理策略和方法最终还需要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相关的知识。
  B/坚持方法策略与规范化、合法化相结合。即是说,在案件审理中,讲究方法策略不能不顾法律,不顾仲裁行为的规范性。只讲方法策略,不注重法律和规则,则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可能损害仲裁制度本身。方法策略只是完善和落实仲裁现范化的手段,是实现仲裁合法化的举措。因此,两相冲突时,不可因策略性损害法律的尊严。
  ②坚持仲裁庭的主导作用
  这主要指仲裁庭运用仲裁权威,正确处理与诉讼参与人的关系。权威,是特殊主体借助权力地位在下属或群体之中形成的信任和服从的影响力。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其权力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认同(自治决定),而且这种认同一经作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这就使其带有了国家权力的某些特征,譬如生效的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当事人认同是仲裁机关和仲裁人员权威构成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能否做到权与威相统一,权威与艺术相一致,关键在于运用权威艺术的自觉性和良好意识。
  权威艺术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一是良好的心理品质。这些心理品质包括:无私与无畏,不骄与不躁,有情与有义,谨慎与刚劲,深思与深省,敏捷与自控等。二是案件审理能力。在主持审理中,要把握语言准确和节奏。运筹与调理的节奏与力度,做到举止沉稳与适度。
  ③注重审理语言艺术
  这里所谓语言艺术特指仲裁员在审理活动中运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和体表语言的方式、方法、技巧和策略的总称。其特点:
  A/规范性。审理案件的用语按照审理目的和实际需要选择规范性语言。具体说,要做到:语辞规范,语法规范,语句单一,阶段规范等。
  B/公正性。语言是人们沟通感情,交换信息的工具,而仲裁过程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仲裁员在运用语言手段时,应当使双方当事人感到一视同仁,才能树立仲裁公正的形象。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别仲裁员不自觉地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提问和发表意见等,使其语言表达失去公正性,自然难以达到"搁平拣顺"的效果,还会极大地损害仲裁庭形象。
  C/严肃性。尽管仲裁基于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但绝不等于仲裁员说话时可以有气无力、拖泥带水、随随便便。相反,从有效解决案件需要出发,从维护仲裁权威考虑,仲裁员从其仪表到言辞都应当庄重和严肃。
  3、关于实体公正
  相对程序公正而言,实体公正同样决定着仲裁的命运。假如仲裁只是快、只是程序上公正,但缺乏实体公正,无疑会打击整个社会对仲裁的信心,仲裁制度不可能延续至今,更无未来发展可言。实现实体公正,更多的依赖于仲裁员的素质和良知。这无疑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机构须是“伯乐”,善于发现仲裁员、培养仲裁员;仲裁员必须“德艺双馨”、“厚德载物”,必须是仲裁公正的“忠实守望者”。十次违法,损害的不过是公正的支流;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却足以污染公正的源头。不公正的裁决,虽然仍可能执行,但实体公正的缺失,必然打击社会对仲裁的信心,葬送仲裁的未来。因此,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承载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提高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内部制度,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仲裁的实体公正首先取决于仲裁员的公正人格和业务水准,但是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适度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仲裁员有独立裁判的权力,仲裁机构的监督原则上不能演化为对仲裁员裁判权的干预和篡夺。然而,仲裁不是在真空中成长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无时无刻不在考验仲裁的公正性。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适度监督有助于切断不正当地影响仲裁员公正行使裁判权的各种外界因素,切断污染源,保持仲裁一泓净水,这在客观上有利于达到通过监督促公正、通过监督保公正之效。监督和公正之间存在着奇妙的对立统一关系。
  仲裁员来自于教学和科研、律师、公务员队伍或者是已经退休的专业人士。在座的仲裁员,希望为推进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而加入仲裁员队伍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发展,有赖于我们的仲裁员。希望通过担任仲裁员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这本属正常;但是有极个别的人可能会抱着通过参加仲裁庭审理案件来实现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之想法。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应当杜绝那种自觉不自觉地充当选定一方当事人代表的现象,更不能通过参加仲裁掌握审理案件之便利为自己牟取利益。仲裁员本身就是一名专家,因此我们应当说专家所具有专业水平的话、做专家应当做的事。不管当事人是否曾经到过法院打官司,但是来到仲裁委仲裁案件,就表明了对仲裁委的信任。如果失去了当事人的信任,我们就失去了发展的平台。我们的公正、依法、及时,也反映出我们仲裁委和仲裁员的竞争力。当事人将纠纷交由我们最终审理,可以说仲裁无小事,我们对外代表南通仲裁委员会、甚至代表着中国民商事仲裁的水平。这一点,还请大家注意。在仲裁活动中要及时转换角色,不能像做律师那样代表一方的利益来办理案件。水平可以逐渐提高、经验可以慢慢积累;工作中出现失误乃情有可原,但违反纪律的错误是绝对不能姑息的。
  这些年来,我参加审理过一些案件,新、老仲裁员在恪守职业道德、发挥专业特长方面给了我不少的启迪。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仲裁委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正直无私、高效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给了我们仲裁员深刻的影响。最后,我代表所有的仲裁员,感谢南通仲裁委员会为我们提供了发展专业特长的场所和机会,我们一定会严格遵守《仲裁法》和南通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为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之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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