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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一名公正勤勉诚信的裁判者(仲裁员代表曹海俊工作体会)
发表时间:2009-04-30

(南通大学   曹海俊老师)

尊敬的薛主任、马秘书长,尊敬的各位仲裁员、秘书处同仁,上午好!
  受秘书处领导指派,在这里汇报工作体会,感到惶恐不安。这不是谦虚,因为没有谦虚的资本。去年下半年以来,本会陆续下发实施了“仲裁员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学习对照后,感觉做一名仲裁员很不容易,相信各位同仁都有同感。记得十多年前第一次独立办案,制作裁决书,自认为尽力了,不料时任徐清宇秘书长审稿时,虽然认为裁决书实体和程序内容没有大的问题,但指出逻辑结构、遣词造句、行文风格、标点符号等存在诸多瑕疵,最后毫不留情地写下评语:“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这是一句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当时的感受就是“惶恐不安”,现在面对规章制度要求,我再一次产生这种感受。
  我发言的标题是:“努力做一名公正勤勉诚信的裁判者”。其含义是:公正勤勉诚信既是《仲裁法》和本会仲裁员守则的要求,也是一名仲裁员所应追求的理想境界,这是一种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在今后的仲裁实践中,我要不懈努力,无限接近这种境界。
  下面,我着重从职业荣誉、独立公正、勤勉谨慎三个方面汇报我的工作体会,最后简单谈谈仲裁宣传推介的设想。
  一、仲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
  在我国,实行仲裁员兼职制,即使少量的驻会仲裁员,其主业也是秘书处人员,所以这里称仲裁员为职业,是放到法律共同体中考察的。仲裁员或以法律为主业、或曾有法律从业经历、或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的高级专业人员,但是不管什么背景,都能在仲裁员这一法律共同体分支中获得职业身份认同。仲裁员作为民商事纠纷的居中裁判者,区别于同为裁判者的法官,英国仲裁协会前主席哈特威尔教授曾有精辟描述(摘自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P215-216):
  “法官享有全部的荣誉,是国家政权的上层人物,他们装备了所有的防护措施,也值得当然的敬仰;而仲裁员只是劳动者,其责任是将工作做到极致,除了当事人的授权,他们一无所有。但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中,没有什么荣誉会高于你被专业同事们或商业伙伴们选作仲裁员,去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他们无法作出的决定”。
  对上面这段话应作正确的解读,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都不承认所谓的“非中立仲裁员”,假如是通常意义的专业同事或商业伙伴选定你做仲裁员,你是应该申请回避的。我理解哈特威尔教授是在职业共同体意义上使用同事和伙伴概念的。被聘为仲裁员,并被选定或指定实际审理仲裁案件,确实给我带来了特殊的职业荣誉感。无论从事何种专业,职业荣誉感都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仲裁也不例外。有了荣誉感,才能舍得投入精力资源,不计较个人报酬高低,更不会希望在应得报酬之外,利用仲裁员身份之便谋取其他利益;有了荣誉感,才有动力不断提升业务知识技能,追求工作过程和成果的精致化;有了荣誉感,才能视职业操守为生命,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毋庸讳言,现实中确实有违背仲裁职业道德的事件发生(如中国贸仲裁秘书长王生长),虽属极其个别现象,但给仲裁这种以协议为管辖基础、以诚信为生存前提的非诉讼解决方式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导致当事者本人声败明裂,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提出珍惜荣誉,在当今物欲横流的大环境下中似乎显得另类,但是我坚持认为,珍惜荣誉是从事仲裁工作的思想基础,必须时时提醒自己注意。
  二、仲裁员应当恪守独立公正
  独立与公正两者密不可分,经常作为整体表述。独立性要求裁判者与当事人没有身份、隶属或其他亲近关系,也不存在利益和情感纠葛,就是“不做自己的法官”,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道德风险。公正性要求裁判者始终保持中立与公平,其中中立要求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主张,给双方平等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反驳、最后陈述的机会,不偏听偏信,不先入为主,不受外界影响(“人长两只耳朵,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公平要求在当事人之间衡平(但不等于平均)地分配程序和实体的权利义务,促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可见,公正既有程序意义又有实体意义,程序公正是前提,实体公正是目的,两者不可偏废。
翻开仲裁员守则的各种文本,包括本会制定的守则在内,独立公正都是最核心的三大准则之一(另外两项准则是勤勉、诚信),可以说这是仲裁伦理的底线,但是知易行难,操作上如何做到?有些规则道理浅显,如主动回避、不私自会见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利益相许等,应该不难做到。有些则需要在实践中注意探索总结。以下是几点具体体会:
  1、在一座滨江小城中,人们之间存在“五百年前是一家的远房关系”在所难免,哪些必须回避、哪些不会影响公正审理而无需回避?某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守则和仲裁规则区分“披露并回避”和“披露无须回避”两种情形,本会未作区分。香港著名的仲裁专家杨良宜先生认为,就后者而言,应在披露和不披露之间谨慎选择,既确保独立公正,又防止被当事人恶意利用来拖延程序。拿不准的话,应当主动向秘书处领导披露并寻求请示。
  2、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当事人或其受托人打进电话,应当向对方声明仲裁员纪律,礼貌而又果断地停止通话,如对方坚持要求且程序允许,可以告知其向办案秘书提交证据和意见,任何时候,都不要在程序之外与当事人讨论案情。
  3、案件审理中,始终保持不偏不倚,以尊重真诚的态度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提问时注意方式分寸,不得出现倾向性和诱导性,控制表情和肢体语言,避免使当事人误认为仲裁员先入为主或者偏向一方。
  4、努力促成心平气和、合作和谐的案件审理氛围,及时化解程序矛盾和僵局,积极推进程序进展。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与当事人发生言辞冲突。
  5、程序公正合法对仲裁致关重要,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是程序监督,因此平时就要结合案例,特别是司法监督案例,认真学习领会仲裁法、仲裁法司法解释、本会仲裁规则,开庭时、评议时、制作裁决书时一定把这些文件放在身边随时查阅,这样才能避免程序错误的灾难。
  6、不以任何方式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其他仲裁员以及秘书处人员的意见(“裁决以外无理由”)。如果根据审理情况,需要行使释明权,或者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在普通程序中,三人庭应事先评议,在简易程序中,也要慎重行事,把握不准的建议与办案秘书会商,避免程序错误。
  7、今年以来,本会规定开庭之前仲裁员必须向当事人宣读声明书,每次开庭后及案件审结时须签署自评表。这些举措是形式,但是绝非形式主义。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仪式和器物(如证人宣誓、法袍、法锤等)在法律程序中的象征意义不可替代。我考虑,今后开庭前,不妨以一种缓慢庄重的语调宣读声明书,既让当事人体会到我们的真诚,又让我们有机会向当事人作一次虔诚的宣誓,这对双方来说都会是有益的。
  三、仲裁员应当做到勤勉谨慎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结果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仲裁从本质上讲,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以居中裁判为特征的法律服务,仲裁员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理应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精神,勤勉谨慎地完成工作。仲裁又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始终是悬在仲裁界头上的两把利剑,因此办案时应该有一种战战兢兢的感觉。另外,仲裁的实体和程序公正(包括快捷,“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还直接关乎仲裁方式和仲裁机构的声誉,同时也把仲裁员的自身素质展现在人们面前,所以,勤勉谨慎是仲裁员的天职。
  本会“仲裁员守则”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于如何做到勤勉谨慎办案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法律从业人员理应有强烈的“游戏规则”意识,应当认真学习理解和严格贯彻执行。我在这里列举几项体会:
  1、认真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如阅卷、拟订庭审提纲,普通程序中三位仲裁员还需事先交换意见。自己曾有一度盲目崇拜英美法系的对抗制程序,认为只带一副空白的大脑和一对灵敏的耳朵上庭才是最佳境界,现在看来是错误的。避免先入为主,是指未经审理不要妄下结论,而不是指带着空白脑袋上庭。充分的庭前准备,有助于快捷充分地查明事实,为庭后及时制作裁决书打下基础,反之则会遇到不必要的程序困扰。
  2、精心研究正确适用法律。首先要检索到切合特定案件的法律条文,其次要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准确审慎地适用法律,个别案件缺乏实在法依据,还需要运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领域(如保险法,被称为合同法的飞地),尤其要求谨慎从事,静下心来认真研究法律和行业惯例,避免似是而非和草率从事。
  3、虚心听取他人意见。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对于案件质量承担更大责任,如能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将会大有裨益。首席仲裁员应充分听取和吸收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尽量以仲裁庭一致意见形成裁决。独任仲裁员原则上应当对案情、理由及裁决作出独立判断,但是遇到疑难问题,不妨与办案秘书及秘书处领导多商量,这样还可以避免同一仲裁机构中同案不同裁的不公正情况。当然,听取他人意见不能有损程序公正,也不能免除仲裁员的最终责任,按仲裁伦理,仲裁员不应把作出裁决的职责托付给他人。
  4、认真撰写裁决书。裁决书是仲裁质量的集中体现,也体现仲裁员的专业水准,“专业就是细节的精致化”,一定要精心制作,不可以吝惜精力。裁决书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主张一一作出回应,支持哪些、碍难支持哪些,采信那些证据,碍难采信哪些证据,理由分别何在,均需加以说明,这样既使裁决书富于说服力,又表明仲裁庭已经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让当事人知道赢在那里、输在哪里,促使其服裁息诉。裁决书应力求逻辑严谨、文理通畅,在讲清法理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深入浅出,顾及普通当事人的理解能力。
  四、关于仲裁的宣传推介
  本会“仲裁员守则”第17条要求,仲裁员应当关心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向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推介本会的仲裁服务,应是题中之意。我想,自己至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做点工作:
  1、认真做好每一个经办案件,将其办成精品,这是仲裁员立足本职对仲裁的最好推介。
  2、在律师执业中,尽可能建议客户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3、日常有意识地向周围人群普及仲裁常识,如本人现在谈及民商事争议裁判者时,总是在法官之后加上仲裁员,目的是强调除了诉讼之外,仲裁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4、杜绝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发表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论。如遇他人发表此类言论,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劝阻,并作力所能及的消除影响工作。
  各位同仁,仲裁是我们共同的职业和事业,愿大家共同努力,推动本会仲裁事业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

曹  海  俊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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